浙江(義烏)商成市場研究所是義烏市商興成市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設的研究機構。研究所以“興旺專業市場,成就商業地產”為宗旨,專業致力于商品交易市場、專業批發市場的研究。擁有一批精通國內外市場狀況、經驗豐富的高素質專業人才,還邀請了商業地產界及學界知名的專家作為特約研究員或顧問。研究所發展目標是打造民營經濟研究院行業研究所品牌,并成為國內商業地產研究……
第一條 為了促進玉米及淀粉的生產和流通,規范交易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交易商的合法權益,經吉林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吉林玉米中心批發市場(以下簡稱本市場)。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8769-2003《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制定本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場進行的一切交易活動。本市場的工作人員、交易商、結算銀行和交貨倉庫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場接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遵循公平交易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場依托“中國玉米市場網”(www.jcce.cn),運用電子商務信息技術,組織玉米及淀粉的電子交易,提供物流配送及信息資訊服務。
第二章 交易商
第五條 交易商是指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具有良好資信,經本市場批準取得交易攤位,在本市場從事玉米或淀粉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六條 交易商向本市場租用內場攤位或外場攤位。內場攤位位于本市場營業場所內,由本市場配備必要的交易設施及入網接口;外場攤位位于本市場營業場所外,由交易商按本市場的規定標準配備相關設施,本市場提供入網接口。
第七條 本市場收取攤位租金,其標準如下:
租期三個月 1萬元
租期一年 2萬元
租期五年 5萬元
本市場可調整攤位租金標準。
第八條 交易商可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租用多個攤位。本市場攤位可以轉租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轉租攤位時,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轉租協議,并將轉租協議送交本市場審核批準。
第九條 申請成為本市場交易商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從事與玉米或淀粉有關的生產、經營和消費活動的企業法人;
2.承諾遵守本辦法及本市場其他相關規定;
3.商業信譽良好。
第十條 申請者須填寫本市場制發的《交易商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文件。申請者須對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全部法律責任。申請者獲得本市場批準,并按租期一次性交齊攤位租金后,即可獲得本市場交易商資格,由本市場頒發《交易商證書》。
第十一條 交易商享有下列權利:
1.在本市場內進行交易;
2.使用本市場提供的相關設施,享有本市場提供的相關服務;
3.經本市場批準轉租攤位;
4.對本市場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5.選舉或被選舉進入本市場交易商委員會;
6.其他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二條 交易商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市場各項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
2.保護好自己的攤位帳號和密碼,并對因其帳號和密碼在本市場使用所產生的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3.按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4.及時向本市場通知其所發生的重大變更;
5.接受本市場的業務監管;
6.愛護本市場設施,維護本市場聲譽;
7.其他應履行的義務。
第十三條 交易商委員會
1、交易商委員會作為交易商的自律機構及常設咨詢機構,代表全體交易商行使對本市場發展的建議權、對本市場公平交易的監督權;
2、交易商委員會有權對本市場交易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3、交易商委員會有義務在本市場交易出現重大風險時協助本市場化解風險。必要時,與本市場共同做出化解風險的決定。
第十四條 交易商可自行安排交易員通過本市場攤位從事交易。交易員有權使用本市場的服務設施,并具有對交易活動等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同時負有遵守本市場規定、服從本市場管理的義務。如有違規行為,本市場有權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直至通知交易商更換交易員。
第十五條 交易商應與本市場簽訂《入市交易協議》(附件一),該協議是本辦法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交易商不繼續在本市場參與交易,應申請辦理資格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交易商須對其攤位帳號發生的所有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章 交 易
第十七條 交易是指在本市場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過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報價,達成電子交易合同,進行玉米或淀粉購銷的行為。
第十八條 電子交易合同的形成:
1、合同內容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a) 買、賣方的名稱:
b) 標的;
c) 數量;
d) 質量;
e) 包裝方式;
f) 檢驗標準和方法;
g) 交貨時間;
h) 價款;
i) 結算方式;
j)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k) 違約責任;
l) 解決爭議的方法;
m) 合同是否可轉讓。
2、交易商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需要,對將要購買或銷售的貨物進行事先約定,包括品種、質量、交貨時間、交貨地點、合同是否可轉讓等等,交易商將該約定提交本市場:
3、本市場對上述約定進行審核,批準后進行編碼,以商品代碼的形式提交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并對外發布;
4、交易商對以商品代碼標識的貨物以交易指令的形式進行交易,成交即達成電子交易合同。
第十九條 本市場的交易方式主要有撮合交易和競價交易等。
撮合交易是指由本市場的電子交易系統對交易雙方的交易指令進行配對的交易行為。
競價交易是指賣方交易商將交易商品按順序掛牌賣出,買方同時報價競買;或者買方交易商將交易商品按順序掛牌買入,賣方同時報價競賣,根據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成交的交易活動。
競價交易的具體辦法由本市場另行發文規定。
第二十條 本市場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的固定時間。
本市場認為必要時,由總裁或其授權人決定延時開市、延時收市、提前收市或暫停交易。
第二十一條 電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為約定彼此間的買賣行為,通過本市場的電子交易系統簽訂的合同。可約定的內容有:交易標的、質量品級、交貨日、交貨地點及是否可轉讓等。
第二十二條 本市場電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報價是指交易雙方在電子交易合同中約定質量品級并在長春交貨倉庫交貨的貨物的含稅價格。
第二十三條 本市場的報價貨幣為人民幣,報價單位為元/噸,數量單位為批,每批10噸。
第二十四條 本市場限定每攤位最大訂貨數量為1萬批,即10萬噸。
第二十五條 本市場通過電子交易系統設置漲跌限幅。當日漲跌限幅為上一營業日結算價±50元/噸。如果連續三個交易日收市時的報價達到漲幅的上限或跌幅的下限,本市場有權及時調整漲跌限幅或采取本市場認為有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市場交易的程序:
1.交易商簽署與交易相關的責任文件(含數據電文合同);
2.交易商買進貨物,須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向本市場交付貨款,將購買指令輸入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
3.交易商賣出貨物,須提交本市場認可的有貨證明,將賣出指令輸入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交易商應對其有貨證明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同時為其交貨向買方提供擔保,擔保的形式由交易雙方約定。
4.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根據交易雙方貨款、貨物情況確認交易商的買賣資格,將買進或賣出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當買入價大于或等于賣出價則自動成交。成交價為買入價或賣出價中申報時間在先的價格,成交價格為買賣雙方簽訂或轉讓、受讓電子交易合同的價格;
5.買賣申報經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組織成交即生效,成交結果視為雙方達成電子交易合同(格式見附件二),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信息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發送至交易商的計算機終端,同時電子交易系統對每一交易商的資金進行測算。當交易商資金余額不足時,電子交易系統不接受其新的指令;
6.交易商可通過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查知交易對方;
7.申報買賣的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內,繼續參加當日交易。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銷,如未撤銷,當天交易結束后則自動失效;
8.交易商通過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既可以簽訂可轉讓的電子交易合同,也可簽訂不可轉讓的電子交易合同。可轉讓的電子交易合同的轉讓須經交易雙方同意并通知本市場;
9.可轉讓的電子交易合同在轉讓時,轉讓方應按轉讓價與原訂貨價之間的差價取得或支付合同轉讓價差。價差的計算公式為:
買方轉讓合同應取得或支付的價差為:
(轉讓價-買方訂貨價)×轉讓數量(噸)
賣方轉讓合同應取得或支付的價差為:
(賣方訂貨價-轉讓價)×轉讓數量(噸)
10.電子交易合同在解除時,具體事項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
第二十七條 為保證電子交易安全,本市場實行攤位代碼管理。攤位代碼由6位數組成,前4位代碼為攤位識別碼,由本市場確定;后2位代碼由交易商自行選擇,由本市場核準。
第二十八條 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只接受標明攤位代碼的交易指令。交易商對其代碼發生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交易商進行交易,應按0.40元/噸的標準向本市場交納交易手續費。
第四章 結 算
第三十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交易商之間的合同約定和本市場相關規定對交易商貨款、價差及各項費用等進行資金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十一條 結算銀行是指由本市場指定,協助本市場進行交易結算、資金劃撥的銀行。
第三十二條 交易商參與交易,應在本市場指定結算銀行帳戶存入足夠資金,以確保貨款的及時支付。本市場對交易商存入本市場專用結算帳戶的貨款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交易商設立二級明細帳戶。
第三十三條 本市場通過結算銀行,對每一交易商發生的貨款、價差及各項費用等進行代收、代付或暫存、暫付。
第三十四條 交易商購買貨物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的標準及進度如下:
1.首期付款標準為80元/噸,于成交時一次性支付;
2.交貨日前十個營業日開市前,付足至150元/噸;
3.交貨日前六個營業日開市前,付足至300元/噸;
4.在此期間,若發生市場結算價低于買方的訂貨價,須及時補足價差;
5.交貨日前二個營業日開市前,須付足至買方訂貨貨款;
6.交貨日前,付足全額貨款及包裝款;
7.交易商如在交貨日前申請提前交貨,經本市場核準后,應一次性補足全額貨款;
8.本市場可調整分期付款標準和進度,交易商須按本市場的要求及時足額支付貨款;
9.電子交易合同轉讓、解除或終止時,本市場將在扣減交易商應交的各項費用后向該交易商退還代收的剩余貨款;
10.交易商的資金余額不足時,其結算結果即視為本市場向交易商發出的追收貨款通知,交易商應在下一營業日開市前補足。
第三十五條 賣方交易商可用交貨倉庫開具的倉單申請抵頂各應付款項,抵頂申請即為提前交貨申請。但在交貨之前,經本市場批準,交易商可將已抵頂的注冊倉單贖回。
第三十六條 交易商將貨物存入本市場指定的交貨倉庫,經本市場和結算銀行認可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可獲得貨物價值70%的質押貸款,相關費用由該交易商承擔。
第三十七條 本市場采用發放結算單據或數據電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當日結算數據,交易商可通過“中國玉米市場網”提取結算數據。
因特殊情況造成本市場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時,本市場將及時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第三十八條 交易商劃撥資金在本市場交易部辦理,其劃撥資金的方式為:
1.資金劃入:本市場向交易商公布各結算銀行專用資金帳號,交易商劃入資金須注明該筆資金劃入的交易攤位和交易商名稱,并及時通知本市場交易部查收。交易部在確認資金到帳后,相應增加該交易商帳戶的資金余額。
2.資金劃出:交易商在申請開通攤位時,須提交《指定帳戶公函》并預留印鑒。交易商劃出資金,應填寫《劃款申請單》,加蓋預留印鑒,或通過網上提出劃款申請。
交易商應對其按照上述程序劃入或劃出資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五章 交 貨
第三十九條 交貨是指按照電子交易合同約定,交易雙方對合同約定貨物所有權辦理轉移手續的過程。
第四十條 本市場核準若干交貨倉庫負責驗貨交貨,向交易商提供倉儲條件。交貨倉庫是由本市場指定的貨物存放地,負責對貨物進行保管,對其外在品質進行檢驗并開具倉單。交貨地點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由賣方優先在交貨倉庫中選定。
第四十一條 交貨倉庫、庫容、地區差價和貨物的質量品級差價等由本市場發文公布,本市場可對其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交易雙方均同意在本市場交貨倉庫之外的地點交貨,相關事宜由雙方自行解決,本市場不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責任。
第四十三條 交貨日為交易雙方約定交貨的日期。在交貨日前二個營業日開市前,賣方必須向本市場提交符合電子交易合同約定的注冊倉單,由本市場通知相關買方,并協助雙方簽訂交貨合同(格式見附件三),辦理交貨事宜。
如為進口貨物,賣方還必須提供準予在國內銷售的合法憑證,并對其提供的上述全部單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交貨倉庫開具的倉單須經本市場注冊后方可用于交貨。
倉單注冊的程序為:
1.交易商向本市場提交入庫申請表;
2.經本市場審核同意,交易商貨物入庫;
3.交易商與交貨倉庫簽定倉儲合同;
4.貨物入庫完畢且驗核無誤,交貨倉庫向交易商開具倉單;
5.參與淀粉交易的交易商通過書面或數據電文方式將淀粉倉單提交本市場注冊;
6.參與玉米交易的交易商憑玉米倉單在交貨日前兩個月內提請本市場指定的商(質)檢部門對該批玉米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該交易商承擔。經檢驗玉米質量符合要求后,交易商通過書面或數據電文方式將玉米倉單及檢驗報告同時提交本市場注冊。
第四十五條 本市場收到買方全額貨款和賣方的足額注冊倉單后,于交貨日向買方開具提貨單,向賣方付足80%的貨款,余款待買方對貨物質量品級確認后再行劃轉。
買方可憑提貨單辦理貨物出庫,也可以通過交貨倉庫辦理入庫手續,開具新倉單,經本市場注冊后用于此后的交易。
第四十六條 交易商應收或應付的全額貨款為:
(交貨價±地區差價±質量品級差價)×數量(噸)。
其中,交貨價為交易雙方約定的交貨結算價。
第四十七條 交貨日起三個營業日內,買方如對貨物質量有異議,應書面通知本市場,并提請本市場指定的商(質)檢部門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買方承擔,檢驗結果作為貨物質量是否合格的最終依據。
如貨物質量不符合交貨合同標的約定標準,則賣方構成違約,賣方違約部分貨物的處理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則由本市場將違約部分貨物的2%貨款作為賠償金劃歸買方,貨物歸買方所有,賣方按實際收到的貨款及包裝款開具增值稅發票;經檢驗合格或買方未提異議,賣方須在接到本市場通知后以全額貨款加包裝款開具增值稅發票并結清相關費用,本市場即向賣方劃付剩余20%的貨款。
第四十八條 交貨日(含)之前的倉儲、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賣方負擔,交貨日之后的倉儲、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買方負擔。
第四十九條 交易商進行交貨,應按1元/噸的標準向本市場交納交貨手續費。
第六章 信息發布
第五十條 本市場通過“中國玉米市場網”發布市場文件,向交易商提供本市場行情。
第五十一條 本市場發布的行情信息包括:商品代碼、最新價、漲跌、開市價、買價、賣價、最高價、最低價、結算價、成交量、訂貨量、買賣申報量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其中,結算價是指某日某電子交易合同所有成交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時,延續上一營業日的市場結算價。
第七章 調解與處理
第五十二條 交易商對其名下所有攤位在本市場成交的合同負有履行合同和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交易商因在本市場交易而發生糾紛時,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本市場申請調解。
本市場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調解糾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可由本市場鑒證實施。
第五十四條 交易商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視為單方違約,本市場即中止其買賣資格,由本市場協助守約方履行合同。對違約方的合同進行轉讓,違約方的貨款或擔保金彌補合同轉讓的損失后,余額返還。不足彌補的,本市場將依法向其追索。
如合同轉讓在電子交易合同規定的交貨日之前無法完成,本市場則按200元/噸的標準一次性扣劃違約方的資金支付給守約方作為賠償,對守約方按訂貨價格結算退款或退貨。
第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是本市場禁止的行為:
1.妨礙本市場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2.惡意拖欠應付或應存入的各種款項;
3.詆毀本市場聲譽,破壞本市場財產;
4.欺行霸市,擾亂市場;
5.其他違反本辦法的不良行為。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本市場有關規定的交易商,本市場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提高分期付款額度、暫停交易、對其合同進行轉讓、取消交易商資格(攤位不得轉租)等處理。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交易商可在接到處理決定后10天內向本市場提出書面申訴,要求對相關處理進行復議。在作出復議決定之前,原決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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