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物價局了解到,結合株洲市實際,經召開聽證會并廣泛征求意見之后,《株洲市專業市場價格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全省率先出臺。
《辦法》規范了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對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進行了說明。《辦法》中所稱專業市場是指為經營者提供的集中公開經營同類民用物品固定的公共交易場所。
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得收取規定外任何費用
《辦法》規定,市場經營管理者收費項目統一為基本服務費、延伸服務費、代收費、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和其他費用。嚴禁市場經營管理者利用主體優勢地位,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其中,基本服務費是指市場經營管理者向場內經營者收取的租賃費、管理服務費和空調費。管理服務費一般情況下一年內不得進行調整(服務成本發生重大變化的除外),管理服務費調整時,按照服務成本及不高于8%的合理利潤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確定,在場內醒目位置向經營者公示一個月后實行。
同時,市場經營管理者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在市場醒目位置公示所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公布水電費、空調費、垃圾處理費等費用的計費方式、收費額度和分攤公式。
場內經營者:嚴格實行明碼標價
對于場內經營者,《辦法》規定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實行明碼標價,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標明人民幣金額。一項服務可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場內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禁止混合標價。
場內經營者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必須使用降價標價簽、價目表,如實標明降價原因以及原價和現價,以區別于以正常價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
未執行明碼標價最高可罰5000元
《辦法》要求,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必須嚴格實行明碼標價,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拒絕按照規定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