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二環路內不得新設批發市場
記者昨日獲悉,《福州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條件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開始實施,違建、城區住宅等五類場所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我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條件具體規定的設定,以“安全、環保、不擾民”為基本原則。在此原則下,各職能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分工,對涉及影響公共安全、污染環境、油煙噪音擾民、影響歷史風貌和城市景觀等問題的住所(經營場所)的經營條件實行嚴格監管。
五類場所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分別是:違法建筑,本市城區范圍內的住宅,依法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鑒定為D級危屋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
《意見》還明確了限制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情況。首先,根據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布局:不得在我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等區范圍內新設立汽車銷售網點;不得在本市二環路范圍內新設立汽車維修網點;不宜在本市二環路范圍內新設立批發市場。
其次,市場主體經營涉及影響公共安全、污染環境、油煙噪音擾民、影響歷史風貌和城市景觀等問題,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對其須具備的特定條件進行梳理,制作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禁設區域”或“負面清單”,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進行投資指引。
對于申請前置許可項目的市場主體,其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條件依法需經相關部門審查的,應當經相關部門審查后,向工商機關申請營業執照;對于申請非前置許可項目的市場主體,其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條件依法需經相關部門審查的,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